22日,記者從吳川市人民法院獲悉,吳陽鎮(zhèn)南門村發(fā)生的一起斗毆事件近日開庭審判。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甲、林某華、林某興因犯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趙某甲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林某華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林某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10月5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趙某甲、林某興、林某華等人參加趙某乙的生日晚宴,期間趙某甲喝了酒。吳陽鎮(zhèn)南門村第三生產(chǎn)隊和第十二生產(chǎn)隊村民約好于當晚20時30分在南門村文化樓會議室開會商量事情。
當晚8時許,南門村村民李某打電話給趙某甲,說有許多南門村村民正在南門村文化樓三樓會議室開會商量事情。聽完后,趙某甲覺得村民未經(jīng)其同意就擅自召開會議,十分氣憤,便前去理論。到場后,趙某甲大罵開會村民,并且掀桌砸椅鬧事,有村民前往阻攔,被趙某甲一巴掌打在左臉。
鬧完后,趙某甲躺在會議室的地板上,然后打電話給林某華,讓其過來。隨后,林某華帶著幾名年輕男子上來會議室,對當時在場參加會議的幾人進行毆打。這一過程中,一村民上前欲拉住林某華的衣領阻攔,結(jié)果林某華往后退,致使該村民撞向水泥柱,跌倒在地。其他村民在攔架過程中也被林某華等人打傷。
被告人林某興得知親戚趙某甲在南門村文化樓發(fā)生糾紛,也前來“助陣”,到場后林某興對兩名村民進行毆打。事情發(fā)生后,被告人林某興、林某華、趙某甲等人先后離開了現(xiàn)場。
經(jīng)吳川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多名被害人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其中被害人黃某福被鈍器所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林某華、林某興無視國家法律,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