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吳川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刑事案,被告人鄭某甲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據(jù)悉,被告人鄭某甲,女,1967年出生,個體戶,吳川市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甲在位于吳川市覃巴鎮(zhèn)某村的家里經營小賣部。為獲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鄭某甲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9日在其經營的小賣部內提供三張麻將臺給賭博人員進行“打麻將”賭博,每張麻將臺抽取30元的水錢。2014年11月27日起,被告人鄭某甲除了白天提供場所給賭博人員進行“打麻將”賭博外,又從每天21時起為賭博人員提供場地參與“三公”賭博,每晚從中抽50元水錢作為報酬。至案發(fā)前(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鄭某甲共收到抽水錢17500元,其中“打麻將”抽水錢17000元,“三公”抽水錢500元。2014年12月9日凌晨,吳川市公安局巡邏警察大隊民警接群眾電話舉報,在被告人鄭某甲經營的小賣部內抓獲被告人鄭某甲及參賭人員11人,并在現(xiàn)場繳獲賭資4610元、賭具麻將臺3張、麻將3副、撲克牌1副。
吳川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無視國家法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自己經營的小賣部內提供麻將臺、麻將以及撲克牌等私設賭場,吸引多名參賭人員進行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鄭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