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女子得知丈夫因涉嫌盜竊被抓后,為逃避警方對贓物的查處及追繳,她將丈夫盜竊得來的海味、藥材、奶粉等贓物從家中轉移到別處。日前,吳川市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康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據(jù)悉,被告人康某某1994年出生,小學文化,住吳川市。她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立案偵查,同月31日被該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2016年12月29日被吳川法院決定監(jiān)視居住。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在得知同案人劉某某(系被告人康某某的丈夫)因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情況下,為逃避公安機關對贓物的查處及追繳,被告人康某某將劉某某盜竊得來的海味、藥材、奶粉等贓物分別從家中轉移至劉某某妹妹劉某甲家對面的小木屋以及劉某某哥哥劉某乙的出租屋內。經(jīng)湛江市公安局坡頭分局辦案民警依法對劉某某妹妹劉某甲家對面的小木屋以及劉某某哥哥劉某乙的出租屋進行搜查,當場搜出贓物,并依法予以扣押。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依法將被盜的部分涉案物品退還給部分被害人。經(jīng)坡頭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被害人鄧某被盜的涉案財物于2016年2月27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5778元;被害人李某被盜的涉案財物于2016年3月8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21277元。
????另查明,根據(jù)吳川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醫(yī)學證明》顯示,被告人康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分娩一個女嬰。
????法院認為,鑒于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xiàn),且公安機關已依法將被盜的部分涉案物品退還給部分被害人,減少了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康某某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以及家庭的實際情況,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