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在車站廣場因攬客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將他人打傷,為此付出了代價。該男子除了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40000元外,還因犯故意傷害罪,日前被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1日12時50分許,吳川海濱客運站一輛大巴車在車站廣場落客,被告人容某甲走到大巴車車門處招攬乘客,隨后被害人陳某亦上前攬客,并站于被告人容某甲的前面,被告人容某甲見被告人陳某來得遲而又站在他的前面,一時氣憤,就用手去拉被害人陳某的上衣,被害人陳某還手推被告人容某甲,后雙方發(fā)生沖突。在沖突過程中,被告人容某甲用手和腳將被害人陳某左眼附近部位打傷,致被害人陳某當場流血。經吳川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容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容某甲在案發(fā)后與被害人陳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了被害人陳某的經濟損失并獲得對方的諒解,可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容某甲案發(fā)前無前科劣跡,其本次犯罪情節(jié)較輕,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現,且其已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獲對方諒解,雙方發(fā)生的矛盾已得到化解,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