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漁民因漁網(wǎng)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對方輕傷二級,受到法律懲處。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該案,被告人馮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馮某甲,男,1987年出生,吳川人,因涉嫌該案于2018年2月27日被佛山鐵路公安處吳川站派出所民警抓獲并羈押,次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取保候?qū)?。?019年3月1日被吳川法院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4時許,在吳川市覃巴鎮(zhèn)吉兆村委會吉兆海海上,被告人馮某甲與被害人楊某因雙方漁網(wǎng)纏繞在一起而發(fā)生爭吵,隨后被告人馮某甲拿起逐魚用的爆炸物扔向被害人楊某的船上導致站在船頭的楊某雙耳震傷。
經(jīng)司法檢驗鑒定,楊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另查明,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馮某甲的親屬與被害人楊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335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并出具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馮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甲的親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酌情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甲在庭審時能認罪認罰,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甲使用爆炸物致人傷害,其危害性較大,決定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馮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經(jīng)查,公訴機關該量刑建議與被告人的罪責相適應,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馮某甲本次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在案發(fā)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系初犯偶犯,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