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1077條規(guī)定了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設置“離婚冷靜期”引發(fā)了市民熱議。
冷靜期對挽救婚姻有用么?
市民莫如富:個人覺得第1077條規(guī)定好,有了冷靜期,會給一些沖動型的人冷靜悔改的機會,減少離婚率,減少社會負擔。建議在冷靜期,要求當事人雙方各寫出對方的10個優(yōu)點或者是10個最難忘瞬間,這樣可能會挽回更多的破碎家庭。為什么我說“冷靜期”好呢?我曾輔導過這樣一對夫妻,天天吵架,嚷著要離婚,他們的父母都快崩潰了,我了解情況后,分析主要是女方的問題,看自己的丈夫什么都不順,丈夫受了一段時間的氣后也受不了了,離就離吧。我約她出來談,才發(fā)現(xiàn)她屬于產后抑郁癥,分娩后,白天情緒低落,夜晚情緒高漲,思想不能集中,語言表達紊亂,缺乏邏輯性和綜合判斷能力,并和丈夫說不離婚她就自殺,逼得她丈夫也沒辦法,就同意離婚。通過心理輔導,現(xiàn)在和好如初,不再說離婚的事了。
市民戚德良:我覺得這個草案好,因為有好多夫妻是一時沖動離婚,所以有個緩沖期給大家考慮下,畢竟家庭完整對孩子成長教育也很重要。
市民笑笑:現(xiàn)在,離婚最大的成本是房子如何分割,不是一時意氣?;橐鋈绻叩诫p方去民政局離婚,就不是一時沖動,多一個月冷靜期是沒有什么作用的。
禪心鑄軍魂:既然都離了,為什么還設緩沖期?如果雙方感情沒破裂,那又怎么會到民政局離婚呢?如果雙方感情早已破裂,一方獅子大開口,要不然就不同意離,那另一方豈不是更受折磨?
林亞明:已經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的家庭是不可能再走在一起的,就算暫時沒有分開,以后也會離的,有可能會造成傷害更大的家庭慘劇。
福哥:要雙方意愿,一頭熱是沒什么用的,個人覺得,既然都愿意去民政局離婚了,就沒必要設什么冷靜期。就算在冷靜期里也要雙方撤回才行。
冷靜期設多長合適?
對于30天的冷靜期,同樣有市民發(fā)表了不同的看法。
蝦:我認為冷靜期一個星期就行。
其安:有些人對婚姻不夠慎重,多次離婚的人不少。離婚門檻要高一些才行。冷靜期設為三個月比較好?,F(xiàn)代人生活和工作這么繁忙,一個月內會有多少時間好好交流呢?有些沖突是需要時間去解決的。
涉家暴等情形不設離婚冷靜期這個補丁應該有
是不是所有的離婚都應設“冷靜期”?不少人認為不區(qū)分離婚的具體緣由,“一刀切”設置離婚冷靜期,同樣不妥。
大學生程宇璐:如果從家暴的角度來想的話,如果一方是因為家暴而提出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就去撤回,是否埋下了更深的隱患呢?
市民李小宇:這樣給想離婚的人加多一道坎,如果遇到家暴的家庭,好不容易協(xié)商離婚了,最后還可以撤回去。
市民駱小姐:“一刀切”的離婚冷靜期,在客觀上有可能產生負面效應,讓離婚當事人特別是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身心遭受煎熬。此時,離婚冷靜期儼然變成了一種“虐待期”,讓婚姻關系中的弱勢者遭受到更大的傷害,完全背離了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和目的。
廣東省漢基律師事務所周漢基律師:建議加上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情形,例如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等。
廣東省大展律師事務所方曉律師:我個人認為這個草案對減少年輕夫妻的離婚案有幫助,對挽救他們的婚姻有幫助。一般過了30歲之后,夫妻有矛盾去離婚,他們的關系是比較難調和的,作用就不是很大。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去法院鬧離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第1次法院是不會判離婚的;但是半年之后又起訴的話,法官很可能會尊重原告的意見判離婚。人大通過這個離婚設冷靜期的草案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現(xiàn)在離婚率非常高,很多是屬于沖動型離婚,所以夫妻雙方去民政部門申請離婚,這種情況下挽救婚姻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是因為家暴、犯罪等問題,去法院立案離婚的,這種就不需要設冷靜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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