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廣東江門海關破獲的海上特大涉嫌走私進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案,11日在江門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主犯馬來西亞人NG SOO HEONG(綽號“高佬”)因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判無期徒刑,另外,4名廣東遂溪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5至10年有期徒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廣東遂溪縣人黃亞文、陳松、陳志雄、符強4人受雇于被告人龐馬扶,協(xié)助馬來西亞人NG SOO HEONG兩次利用木質漁船從外國海域偷運凍品穿山甲及其鱗片入境。黃亞文等4人負責開船搬貨,每次能獲得報酬8000多元人民幣及數只穿山甲。
2010年6月6日零時,當NG SOO HEONG與黃亞文等共5人再次駕駛漁船走私,在珠海三灶機場對開水域準備卸貨時,被江門海關截獲,當場從船上查獲無任何合法證明的凍體穿山甲300箱共2000多只,穿山甲鱗片92箱重1800公斤,案值近520萬元人民幣。
江門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NG SOO HEONG、黃亞文、陳松、陳志雄、符強逃避中國海關監(jiān)管,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穿山甲及穿山甲鱗片共價值人民幣519704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告人NG SOO HEONG在共同犯罪中負責從境外接收貨物后從海上運輸到中國境內交給購貨人,是走私運輸環(huán)節(jié)貨物的實際控制人,其在本案走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另外4名被告人為從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江門海關有關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江門海關采取多項措施致力于打擊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穿山甲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的物種,在中國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非法進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此類物品,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