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有新規(guī)定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7月13日印發(fā)《關于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問題作出補充規(guī)定,并即日起實施,更加體現住房公積金管理的人性化。
《補充通知》規(guī)定,職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在職工家庭入住租住房屋一個月之后,職工及其配偶可憑有關證明材料,按季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租金支出。
為提高職工居住水平,支持解決低收入職工家庭住房困難及特困職工生活困難問題,《補充通知》對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作了更加人性化的規(guī)定:
一是在既有住宅中安裝電梯的,職工及其配偶在批準施工之日起一年內,可憑相關有效的證明材料等,一次性提取職工個人及其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職工所分攤安裝電梯的費用。
二是享受本市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租住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憑有效的有關證明材料,按季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租金支出。
三是職工在本市租住政府廉租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可憑有關有效證明材料,按季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租金支出。
四是農業(yè)戶口的繳存戶在戶籍所在地建造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在建房之日起一年內,可憑相關有效證明材料,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建房支出。
五是職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有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良性腦腫瘤、重大器官移植、帕金森氏癥、何爾茨海默癥、再生障礙性貧血、冠心動脈搭橋手術、雙目失明、癱瘓、嚴重燒傷、精神分裂癥等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及其配偶在支付醫(yī)療費用之日起一年內,可憑有關證明,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承擔的住院醫(y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