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fā)“馬拉松”式訴訟
????2005年11月15日,陳康信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毅然向吳川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被告樟鋪鎮(zhèn)拆除房屋行為違法。2006年6月2日,吳川法院作出(2005)吳行初字第60號行政判決書,判定被告樟鋪鎮(zhèn)的強拆行為違法。被告樟鋪鎮(zhèn)不服判決,向湛江中院提起上訴,湛江中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湛中法行終字第55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拆除原告搭建的木器加廠及房屋的具體行政行為為違法,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但被告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原告作出賠償。2007年9月10日,陳康信再次舉起法律武器,向吳川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訴訟中,原告向法院遞交了加工廠被拆除時廠內的機械設備、被損財物清單、照片、實物出入賬等證據,并證實有部分財物已被掩埋地下,要求被告賠償強拆所造成的損失531794.4元。
????吳川法院判決生效
????在經歷長達數年的“馬拉松”式訴訟后,日前,該案終于在吳川法院一審判決。
????吳川法院認為,本案屬行政賠償糾紛。被告沒依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的廠房,該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一、二審行政判決確認違法,故應對原告被損壞的房屋(拆除可用的材料)和房屋內的物資損失予以賠償。但考慮到原告的房屋屬違章建筑,如其自行拆除房屋,損失相應可減少,故酌情按照評估價的百分之二十予以賠償為宜。也即是說被告應按評估價16620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3240元賠償原告的房產類損失;至于物資類的損失,物資類雖因客觀原因無法估算損失,但原告在這方面的受損也是客觀存在的。因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其拆除原告的房屋,損害及掩埋原告房屋內的物資,致原告舉證不能,被告應承擔一定責任;物資類的損失,在無法估算具體損失的情況下,酌情按原告請求損失333512元的百分之三十,即100053,6元予以賠償為宜。
????綜上所述,被告應當賠償給原告共133293.6元。案經吳川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吳川市樟鋪鎮(zhèn)政府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給原告陳康信財產損失費人民幣133293.6元。至昨日記者發(fā)稿時止,被告樟鋪鎮(zhèn)政府沒有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