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三名男子冒充村干部簽訂假合同出售林木,詐騙金額達40余萬。近日,遂溪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該合同詐騙案,判處被告人柯某榮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柯某興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25000元;責令兩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洪某利經(jīng)濟損失60000元、被害人洪某經(jīng)濟損失308000元,兩被告人互負連帶退賠責任;責令被告人柯某榮退賠被害人洪某經(jīng)濟損失33000元。而另一男子柯某宜仍在逃(另案處理)。
案件:假冒村干部行騙
2014年1月,被告人柯某榮在陳某有的介紹下認識了經(jīng)營砍樹生意老板洪某利,并帶洪某利去看了某村的林木。次日,被告人柯某榮打電話給洪某利說賣樹款是40000元,并叫洪某利與冒充是某村出納員的柯某宜(在逃,另案處理)聯(lián)系。隨后,洪某利將40000元轉(zhuǎn)到柯某宜的賬戶里,柯某宜寫了一份40000元的收據(jù)給洪某利。1月28日,被告人柯某榮、柯某興和柯某宜在遂溪縣城月鎮(zhèn)某飯店與洪某利簽訂了所謂的購買樹林的合同,同時又騙取了洪某利給三名被告人每人10000元共30000元的紅包。洪某利拿到合同后,到某村的樹林處砍樹時,遭到該村群眾的阻攔,方知上當受騙。事發(fā)后,被告人柯某興退還了10000元給洪某利,洪某利被騙60000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柯某榮聯(lián)系到另一位砍樹老板洪某,并帶洪某及其合伙人陳某珠、陳某進等三人到某村一片約有一百多畝的樹林看樹。隨后,被告人柯某榮以需要經(jīng)費辦理砍樹事宜為由,于2014年3月22日、3月30日、3月31日共騙走洪某3000元用于其妻子治病。2014年4月1日,被告人柯某榮、柯某興及同伙柯某宜與洪某、陳某珠、陳某進三人簽訂了一份416000元的購買樹木合同,洪某當場交給被告人柯某榮、柯某興及柯某宜20000元。合同簽訂后,柯某宜將被告人柯某興的個人帳戶交給洪某,洪某于2014年4月2日在太平鎮(zhèn)農(nóng)村信用社將300000元車到被告人柯某興的帳戶里,柯某宜隨即將這筆款轉(zhuǎn)走,被告人柯某榮從這筆款中拿出60000元償還了其個人債務。為了增加可信度,被告人一伙還偽造村民同意出賣林木的簽名。洪某、陳某珠、陳某進三人在交款及簽訂合同后,到某村所屬的村委會開砍伐證明,村委會干部告訴洪某,柯某榮、柯某興、柯某宜不是某村的村干部,他們的合同無效。洪某、陳某珠、陳某進才知道被騙。事發(fā)后,被告人柯某興退還了12000元給洪某,洪某被騙共計341000元。
法院:兩被告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柯某榮、柯某興無視國法,明知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伙同柯某宜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gòu)事實騙取被害人洪某利60000元、洪某341000元,共計401000元,其中被告人柯某榮參與犯罪的數(shù)額為401000元,被告人柯某興參與犯罪的數(shù)額為368000元,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榮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柯某興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5000元;責令兩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洪某利經(jīng)濟損失60000元、被害人洪某經(jīng)濟損失308000元,兩被告人負連帶退賠責任;責令被告人柯某榮退賠被害人洪某經(jīng)濟損失33000元。
宣判后,兩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合同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或處無期徒刑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即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又侵犯了市場秩序,罪名的適用關(guān)鍵在于查清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chǎn)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依據(jù)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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