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南都記者獲悉,近日,廣東省公安廳發(fā)布了關于《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據(jù)《公告》,見義勇為犧牲的,擬頒發(fā)一百萬元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擬頒發(fā)八十萬元獎金。
獎勵:
最高頒發(fā)一百萬元獎金
《公告》指出,鼓勵公民采取適當、有效方式實施下列見義勇為行為: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協(xié)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偵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確有特殊原因逾期申請、舉薦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qū)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核實,并報上一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但不得超過兩年。
對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獎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授予市“見義勇為模范(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獎金;省人民政府可以授予省“見義勇為英雄(群體、集體)”稱號并給予相應的獎金。
見義勇為傷亡人員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guī)定的相應待遇外,經省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省人民政府頒發(fā)一次性獎金:犧牲的,頒發(fā)一百萬元獎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八十萬元獎金;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六十萬元獎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四十萬元獎金;獲得國家級見義勇為稱號的,頒發(fā)二十萬獎金;獲得省級見義勇為稱號的,頒發(fā)十萬獎金。
保障:
遭受人身損害由侵權人承擔費用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有侵權人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無侵權人或者不能確認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由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并墊付喪葬費。
依照前款規(guī)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jiān)護人追償。
見義勇為人員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見義勇為人員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yōu)先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yōu)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yōu)先安排。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yōu)先安排。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